一、真实案情:两家公司推诿责任,劳动者维权受阻
2022 年 8 月,劳动者小王通过甲科技公司招聘启事入职,入职后却发现办公场所悬挂乙数字公司铭牌,工作群、业务内容均围绕乙数字公司开展。
经查明,两家公司为关联企业:乙数字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梁某;甲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梁某,梁某持股 60%,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完全重合。
入职期间,两家公司均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由梁某私人账户转账发放,无正规入职、退工手续。发生劳动争议后,甲科技公司主张小王为乙数字公司提供劳动,与己方无关;乙数字公司则否认存在用工关系,双方互相推诿。小王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人民法院。

二、法院裁判:实质审查劳动关系,判令企业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科技公司与乙数字公司构成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两家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模糊用工主体,目的是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院采纳实质审查原则,综合办公场所、工作标识、业务内容等核心事实,确认小王与乙数字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乙数字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法律解读:混同用工的核心特征与裁判规则
混同用工多见于同一控制人旗下的关联企业,核心是通过主体混同逃避责任,主要特征如下:
- 1.主体关联: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高度重合,属于母子公司、姐妹公司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
- 2.用工混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工作内容、管理模式不分公司,劳动者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劳动;
- 3.责任推诿:不签劳动合同、私户发放工资、拒不缴纳社保,纠纷发生后互相甩锅。
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唯招聘主体、不唯合同名称,以实际用工主体、劳动提供对象、管理支配关系作为劳动关系认定核心,坚决否定企业以形式合法掩盖实质违法的行为。

四、颂威律所观点:事实劳动关系可认定,可主张连带担责
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实际工作地点、实际管理主体、实际工作内容,而非招聘信息或工资发放账户。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实际提供劳动,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遭遇混同用工,可选择单一用工主体维权,证据充分时可主张多家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企业不签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被迫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私人账户发放工资涉嫌偷税漏税,企业还将面临税务行政处罚。
五、劳动者避坑指南:留存证据是维权关键
- 1.固定用工证据:保存工作群聊记录、工牌、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办公场所照片,明确标注公司名称;
- 2.留存工资凭证:保管转账记录、沟通记录,明确工资发放主体,优先要求对公账户发放;
- 3.明确用工主体:入职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明公司全称、岗位、薪酬等关键信息;
- 4.及时维权:遭遇欠薪、未缴社保、违法辞退,尽快咨询专业劳动律师,劳动仲裁适用时效规定,切勿拖延。
六、结语
劳动法律始终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无论企业以何种形式通过关联关系、混同用工规避责任,法院均会透过现象看本质,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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