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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颂威案例】学生体育课被砸伤致十级伤残,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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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陈某某(均 12 岁)系重庆市垫江县某中学同班同学。2021 年 12 月 15 日上午,班级开展体育课双手掷实心球训练。体育老师讲解动作要领及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学生分为两组,安排相向轮流投掷、接球
训练过程中,王某某进入着球区捡拾实心球时,陈某某按训练流程投掷实心球,球体击中王某某头部。事发后,老师立即联系班主任及家长,并将学生送医治疗。
经诊断,王某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本次事故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28658.40 元。陈某某父母先行垫付医疗费 11000 元,后续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将陈某某及其监护人、学校、承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34578.40 元。

二、各方意见

  1. 1.原告王某某:陈某某投掷行为导致损害,学校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2.被告陈某某及其监护人:学生系在老师组织下参与活动,无故意伤人行为,过错轻微;学校现场管理缺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3. 3.被告垫江某中学:事发后已及时送医,尽到管理义务;王某某违规捡球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责任;陈某某明知他人在危险区域仍投掷,存在重大过失;学校已投保校方责任险,相关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 4.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两名学生均未尽注意义务,应各自担责;学校无法预见突发意外,不应承担过重安全保障义务。

三、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 1.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117658.40 元(扣除陈某某已垫付的 11000 元);
  2. 2.保险公司支付陈某某垫付款11000 元
  3. 3.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四、裁判理由

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责任如下:
  1. 1.两名学生均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某、陈某某均为 12 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掷、捡球均按照老师安排进行,不属于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陈某某无伤人故意,王某某捡球行为未违反课堂要求,二人均无过错。
  2. 2.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老师安排两组学生相向投掷,未充分预见安全风险,课程设置存在明显缺陷,且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3. 3.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学校已投保校(园)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法院为一次性化解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赔付,并返还侵权学生监护人垫付的费用。

五、律师提示

  1. 1.对学校
    组织体育教学活动应充分评估风险,合理设计教学流程,避免高风险安排;配齐师资并做好现场管理;务必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效分散经营风险。
  2. 2.对家长
    教育孩子遵守课堂纪律、服从老师指挥;孩子在校受伤后,及时保留病历、票据、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
  3. 3.对学生
    参与体育活动时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注意观察周边环境,主动避让危险。

六、结语

校园安全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基础,体育教学在增强体质的同时,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本案明确了学校在校园体育活动中负有完整的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不得以 “意外不可避免” 为由免除责任。
如您的孩子在校园内遭受人身损害,或遇到校园侵权、赔偿纠纷等法律问题,可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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