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委托人与原告1年前结婚,并接收了原告支付的订婚、结婚彩礼共计 16 万元及首饰五件价值5万元左右,婚后1年半,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原告要求委托人返还结婚彩礼及首饰费用,委托人觉得不应该返还,双方沟通协商未果,女方向颂威律所求助。
办案过程
颂威律所李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帮助委托人搜集相关证据,整理好答辩状。因案件相对简单,事实明了,适用法条明确,李律与对方律师、当庭法官积极沟通调解,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判决结果
经过颂威律师的努力争取和法官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委托人当庭返还原告10万元彩礼,此后无其他纠纷。相当于按照50%的比做了返还。
颂威律师说
颂威律所处理过很多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在涉及到彩礼退还问题时,一般争议点有两个:一个是哪些属于彩礼范畴 ,另一个是,根据婚姻生活维系时间长短、有无育养子女、是否属于高额彩礼、双方,尤其是男方的家庭经济条件,支付彩礼后对于男方的家庭经济有没有带来较大的影响。
在此,颂威律师提醒大家,选择步入婚姻生活前要谨慎,关于彩礼首饰方面要量力而行,男方根据自身条件支出,女方既要注意保护自己,也要适量体量男方的现实条件,以感情为基础,共同努力追寻美好的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实践中,彩礼返还案件中常常出现以下形式的金钱或财物的给付,通常的处理方式归纳如下:
01
见面礼。见面礼通常指第一次见双方父母时,长辈给晚辈的礼物或钱财,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予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02
“三金”。男方为女方购买戒指、项链、耳环、钻戒等金银首饰,即通常所说的“三金”。一般“三金”价值较高,且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赠与女方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属于彩礼的范畴。
03
改口费。改口费系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双方父母及亲属向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04
礼金、磕头礼金。礼金又称为份子钱,是参加婚礼的人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现金红包,新人双方组成受赠人。包括磕头礼金在内的礼金属于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05
具有人身特殊性质的赠与物。例如传家手镯、传家宝、传家银元、古董、信物,在发生纠纷时无论该物品价值的大小,离婚时一般都应当返还。
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一般被冠以“订亲钱”、聘礼、聘财等,无论名称谓为何、内容为何、形式为何,处理方式并不绝对,应从彩礼的性质特征出发判断,重点审查给付财物的目的、风俗习惯和价值金额大小,对于符合彩礼特征的应当纳入彩礼范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律师简介
李律
律所金牌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性格沉稳,思维缜密,反应敏捷,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又善于捕捉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