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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颂威案例】合伙做生意,20万启动资金打到公户,期满后对方迟迟不还,颂威律师成功诉请19万元欠款

进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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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两公司相约投资做生意,签订合伙协议,并约定A公司将20万元启动资金放置合作公户,3个月后B公司将费用退回,可是,N个3个月过去了,B公司只退回了1万元,剩余的19万元怎么要回?

今天,小颂带大家看一起颂威律所关于合同纠纷的胜诉案例。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双方共管的银行账户打入20万元作为营销启动费用,约定期满后B公司返还该笔费用,但B公司却只履行了1万元,多次催告未果,委托人找到颂威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其追回剩余款项。


办案过程


颂威律所赵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仔细查阅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以合同法、民法典相关法规为依据,想要争取以最便捷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赵律师尝试与B公司协商解决,未果后将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同诉状一起递交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赵律师委托人的诉求、案件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一一陈述,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


判决结果

《民法典》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不仅指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权有确权利益的人,如债权人,也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在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执行怠于确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债务人所有。
司法实践中,除了像本案这种为了躲债消极对待继承权利的,还有少部分被执行人采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对此,《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予以规制,情况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拒执罪。希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任何试图规避或妨碍法院的执行行为都只是自作聪明,终究难逃“法眼”。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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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颂威律师的努力下,法院被告B公司支付委托人剩余款项 19 万元,逾期利息以 19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颂威律师说

《民法典》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不仅指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权有确权利益的人,如债权人,也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在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执行怠于确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债务人所有。
司法实践中,除了像本案这种为了躲债消极对待继承权利的,还有少部分被执行人采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对此,《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予以规制,情况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拒执罪。希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任何试图规避或妨碍法院的执行行为都只是自作聪明,终究难逃“法眼”。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



合作双方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建议通过专业律师起草审核协议内容,以确保合作内容及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方式方法等细节问题。


颂威律师坚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选择颂威,让您遇到问题不再无计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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