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男方朱某经媒人介绍与女方刘某相识,双方短暂相处之后,于2020年11月20日于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21年元旦期间举办了婚宴仪式。男方因举办婚礼先后支付彩礼及婚宴花费等共计20万余元,男方家庭本不富裕,是村里的低保户,为了结婚四处举债,导致整个家庭雪上加霜。但令人想不到的是,新婚之夜女方竟然离家彻夜未归,且婚后女方拒绝与男方共同生活,双方的消费观念不同、性格不合导致争吵不断,且矛盾不断加剧升级,导致两人新婚三月后便开始分居。于是,男方于2021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退还彩礼。但庭上女方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男方于六个月后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确定是否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夫妻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即离开原告家不与原告生活。本院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彩礼退还问题。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时,原告家庭属于低保贫困户,20万元彩礼数额较大,确实会导致原告家庭更加困难,且考虑到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原告第一次起诉时距结婚不到5个月的时间,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应退还相应彩礼,综合结婚时被告也给原告购买了一些物品,本院酌定被告退还给原告彩礼14万元。
在法律规定上,彩礼的定义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而退还彩礼是建立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导致离婚的基础之上,而不能针对彩礼退还单独提起诉讼。而彩礼退还一般情况下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彩礼的数额;
2、男女双方是否登记结婚;
3、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时长、有无子女;
4、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
5、当地风俗及生活水平;
6、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
7、女方给男方的花费金额等。
彩礼的范围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但是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爱意而自愿给对方的小额转账或者基于某种意义的现金或转账,一般被定义为赠与行为,给付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颂威律师提醒:夫妻结婚后不满一年就离婚的,此时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钱,一般是不会予以退还的,除非双方在结婚之后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或生活时间较短,也或者因为结婚之前给付结婚彩礼而导致男方家生活困难的,这些情况下可以酌情予以返还部分的结婚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