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1 月,某公司分 4 笔向张某转账共计 31 万元,转账凭证单方备注为 “借款”。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出具借条。款项到期后张某拒不偿还,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 31 万元及利息。张某辩称案涉款项为业务合作货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请求驳回诉请。
二、办案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成立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大要件,原告需对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款项为其他性质债务并提供证据的,原告仍需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存在。
三、审理经过
- 1.举证质证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备注载明 “借款”“张某借款”,拟证明借贷关系;被告提交己方银行回单,显示案涉转账无 “借款” 记载,并提交双方存在业务合作及多笔资金往来的证据,主张款项为货款。
- 2.法院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无借款合同、借条、聊天记录、催收记录等佐证借贷合意;双方存在长期业务合作与频繁资金往来,单方备注不足以对被告产生约束力;原告未能完成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 3.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四、案件亮点
- 1.规则适用精准: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准确分配举证责任,明确 “转账凭证≠借贷合意” 的裁判规则。
- 2.实务指引清晰:揭示单方备注、无书面凭证的民间借贷风险,为企业与个人资金往来提供合规参考。
- 3.普法价值突出:以典型判例明确司法裁判尺度,帮助当事人树立证据意识,规范借贷行为。
五、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六、律师提示
- 1.借贷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或出具借条,明确金额、期限、利息、用途等核心条款。
- 2.转账时备注需双方确认,避免单方备注不产生约束力。
- 3.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收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 4.存在合作、投资等其他关系时,务必区分款项性质,避免混同引发纠纷。
颂威律所专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以专业证据梳理、精准法律适用、高效庭审代理,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法律保障,守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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