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方式上分为实缴和认缴,目前好多公司存在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情况,那公司债务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缴纳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享有什么利益?哪种情况下认缴出资的股东缴纳期限可以加速到期?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这几方面的知识。
案情简介
世纪星金苹果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日,注册资本301万元,股东为赵超、孙秀珍(孙秀珍与赵超系母子关系),对应认缴出资额分别为60.2万元(占20%)、240.8万元(占8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19年8月1日前。2021年1月28日,世纪星金苹果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一、同意公司变更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33年8月1日前。2021年3月5日,世纪星金苹果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一、同意股东赵超将其所持有世纪星金苹果公司20%的股权,计人民币60.2万元整以货币的形式转让给股东孙秀珍,同时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并退出公司股东会。
亚视影联公司与世纪星金苹果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世纪星金苹果公司向本院邮寄证据材料,并书面陈述因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秀珍的账户被限制,赵超将股权转让款490000元转给孙秀珍的丈夫邓建中,剩余112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602000元全部付清。其邮寄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载明,赵超于2021年2月1日向邓建中转账490000元。
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世纪星金苹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亚视影联公司居间服务费350000元;二、世纪星金苹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亚视影联公司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5%计算);三、驳回亚视影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亚视影联公司、世纪星金苹果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10061号民事判决;二、世纪星金苹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亚视影联公司报酬7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00元未偿付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上述款项70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驳回亚视影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23日,亚视影联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2019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9)京0106执11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9)京0106执11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22日,亚视影联公司请求追加赵超为(2019)京0106执11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21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6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以赵超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裁定驳回亚视影联公司的追加请求。
后亚视影联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其与被告(案外人)赵超、第三人(被执行人)山西世纪星金苹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金苹果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
一、追加赵超为(2019)京0106执116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赵超在未履行出资额602000元的范围内,对(2018)京02民终89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山西世纪星金苹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亚视影联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560元,由赵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说法
关于本案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法律分析:
1、股东认缴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享有什么权益?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认缴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追加为共同执行人?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己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本案中,根据世纪星金苹果公司的工商信息,赵超认缴出资为60.2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19年8月1日前。在2018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2民终8977号民事判决书后,世纪星金苹果公司应当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债务。世纪星金苹果公司非但未履行债务,并于2021年1月28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将股东认缴出资时间推迟到2033年8月1日前,故意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股东将被要求补足出资的责任。该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加速到期的规定。
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赵超作为世纪星金苹果公司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