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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判了!胖东来与网红名誉权纠纷案,赔偿40万,道歉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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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2025年5月2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快来和小颂一起看看这场纠纷的原委与最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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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月30日(农历大年初二),段某向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生活广场店(以下简称胖东来生活广场)反馈其购买的女士红色内裤出现掉色、穿着后有过敏现象,值班人员登记后回复待营业后由区域人员予以解决。2月2日—3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员工、班长、主管、客服就反映问题先后与段某沟通、协商、致歉,并陪同其就医检查。经许昌市中心医院检查,段某患有皮炎、皮疹等,为此胖东来生活广场支付医疗费1144.13元。就诊结束后,胖东来生活广场主管给予段某500元建议奖,段某未接受。


  • 2月2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将案涉货号商品下架。2月4日—5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将案涉品牌全系列商品以及其他品牌深色内裤、袜子、秋衣秋裤、床品等商品进行下架。


  • 2月4日,段某通过抖音账号“两个小段(小)”发布视频,主要内容为案涉红色女士内裤品质存在问题并致其过敏,并据此对商品品质和服务行为作出贬损性评价。该视频播放量为12174358,点赞量为113662,评论量为42131,分享量为199090,收藏量为6071。段某已将案涉视频及相关视频删除。


  • 2月6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排旗下公司对包含案涉富妮来红色内裤及其他品牌深色内裤、袜子、秋衣秋裤等商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相关商品符合标准,为此支付检测费用143597.65元。


  • 2月7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工作人员支付段某226元(商品退回36元+停车费10元+自购药膏180元)。3月10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并支付律师费用60000元,另为取证支付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费用156.87元。

      

另查明,段某出镜的用户昵称为“两个小段”抖音账号拥有130余万粉丝,“两个小段(小)”抖音账号拥有5万左右粉丝。上述两个抖音账号视频截图显示段某在穿着案涉商品前曾多次出现过敏情况。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在商超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23年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100强榜单显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位列第46名,2023年销售额107亿元,2024年销售额169亿元。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取得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可在服装服饰零售等经营活动中使用“胖东来”字号或商标;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生活广场店系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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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段某作为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从业者,理应知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应当预见到发布不实视频可能会对被发布者造成负面影响,但在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处理投诉事项,段某没有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的情况下,仍在网络平台发布,存在主观过错,对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损害后果与段某发布视频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段某的行为侵害了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段某应当向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基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品牌影响力、营收规模以及段某侵权行为造成的广泛负面影响,综合考虑段某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传播范围以及下架商品、送检产生的损失和支付的质检费用、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院酌定段某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为400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和段某当庭均表示暂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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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害名誉权需要四个基本要件:



1
行为的违法性

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例如:法律禁止行为:如诽谤他人(违反《民法典》对名誉权的保护);违反法定义务: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他人受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如恶意散布他人隐私。



2
损害事实存在

指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害:直接损失(如财物毁损)或间接损失(如可得利益减少);非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如健康受损)、精神损害(如名誉贬损)或人格权侵害(如荣誉权、肖像权)。


3
因果关系

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直接原因: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如发布虚假信息直接导致商誉下降);多因一果处理:需区分主次原因(如共同侵权中按过错比例担责)。


4
行为人主观过错

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故意:明知行为会致损仍实施(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过失:应预见但未预见,或轻信可避免损害(如未尽核实义务传播谣言);过失可进一步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是否违反普通人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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