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当作敛财的一种方式。给付彩礼必须要看家庭实际情况,要以自愿为原则。但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对方赠送聘金、彩礼,可一旦出现悔婚、离婚,彩礼的归属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结婚后是否还能要求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陈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孕育子女且未共同生活。2020年3月,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1、与陈某某解除婚姻关系;2、返还彩礼51200元、购买三金所花费的20000元及办理酒席、男方亲戚红包共计100000元。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彩礼51200元;
三、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三金,如不能返还原物,返还购买三金的价款20000元。
法院审理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较一般,李某某主张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第二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李某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法院认为,定亲彩礼、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皆属当地结婚定亲风俗,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既然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且未共同生活,未举办婚礼,支持返还较为妥当,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故对返还定亲彩礼及三金予以支持。对要求返还的理酒席、男方亲戚红包系双方恋爱期间或新婚后,李某某自愿给付陈某某,不能认定为彩礼,且李某某亦无证据证实上述钱款已实际支付,故对该诉求不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