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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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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仍然存有民事利益;而刑法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从根本上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对对方当事人而言无所谓民事利益。

1.二者的行为动机不同

民事欺诈是行为人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行为,以此谋取一定利益,通俗点讲是“赚便宜”,其行为不必然体现出主动性;而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换句话说是“骗钱”,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对价或付出极少的对价而获取对方财物。

2.二者的范围不同

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并通过双方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取非法利益;而刑事诈骗是通过欺骗直接获得他人的财物。民事欺诈的范围要大得多,所有不诚信行为,皆可归于民事欺诈之范畴。

3.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

民事欺诈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能是人身权;刑事诈骗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物权,而不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公布的原《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1年1月21日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确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素,为我们提供了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的基本方法:

一是考察行为人是否有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进行一定的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就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二是考察行为人履约行为。

结合案发前后行为人是否有主动履约和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若行为人事前没有为履约创造必要条件,事中没有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则倾向于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现实中行为人可能会以某种程度的履约假象来掩盖诈骗事实,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实施虚假“积极”行为,以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情况。

三是考察财物的处理。

主观想法的不同必然导致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会对因民事行为而带来的财物采取谨慎处理的态度,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想骗取财物而没有履约的打算,其对财物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隐匿转移、个人挥霍(如高消费,赌博等)、偿还债务、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等等。对财物的处理要全面考量,在个别案件中,行为人将部分财物用于履约准备,部分财物用于挥霍,这时应当全面考量挥霍财物金额、比例以及对履约的影响。

四是考察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

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指民事义务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一般来说,被害人举报诈骗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未履行相关的民事义务,但未履行并不一定代表不想履行,实践中未履行义务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包括无履行能力、无(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知或无法避免的原因)无法履行和行为人对履行义务提出抗辩,笔者认为对后两者,一定要格外注意,因为后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注意分析行为人无法履约是由于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这些原因对阻碍履约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在违约之后是掩盖、隐瞒、放任,还是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均关系到对其主观动机的认定。

五是考察行为人的事后态度。

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之一。行为人因自己的原因导致未履约后,既不及时通知对方,也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而表现出无理由也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躲避对方,甚至携款潜逃,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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