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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婚礼过程中的各项花销,在彩礼返还案件中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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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礼过程中的各项花销哪里是彩礼?哪些是必要支出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离婚的同时要求返还彩礼呢?谁可以提出要求返还彩礼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全面了解下。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7日,经人介绍王某某之长子李某某与曾某某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同年6月16日,曾某某返回娘家,7月27日李某某起诉与曾某某离婚,后因曾某某怀孕,李某某于同年10月13日撤回起诉。2017年5月5日李某某再次起诉与曾某某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前王某某家前后送给曾某(系曾某某之父)、曾某某彩礼等现金110599.24元,其中李某某与曾某某见面时给曾某某2000元;李某某看家时给曾某某2000元,给曾某某母亲400元,给曾某某的12个亲戚每人100元,计1200元;彩礼钱86000元,鞋面钱2000元,菜水钱是4000元,衣服钱5000元;金项链一条5076.76元,金戒指一枚2922.48元。另外,结婚当天,抬桌子、起轿、赎钥匙、背新娘、把轿、落轿等花去现金若干。李某某及媒人五次去曾某某家拿礼品烟、酒、茶叶等若干。另查明,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现由曾某某保管。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之子李某某与曾某某婚后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自愿离婚。对婚前王某某家送给曾某、曾某某的彩礼及财物等返还问题,王某某系彩礼的给付方,其有权主张彩礼的返还。对王某某提出的两次给曾某某4000元,给曾某某的母亲400元,给曾某某的12个亲戚1200元,彩礼钱86000元,鞋面钱2000元,买金项链一条5076.76元,买金戒指一枚2922.48元,应予支持。王某某提出衣服钱7000元,曾某某承认衣服钱5000元,其余2000元王某某未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衣服钱应为5000元。对结婚当天,王某某家为抬桌子、起轿、赎钥匙、背新娘、把轿、落轿等花去现金若干,系王某某为其子办婚事支出,不予支持。对李某某及媒人五次去曾某某家拿物品烟、酒、茶叶等若干,物品、菜水钱等系双方所消费,不予退还。曾某、曾某某提出彩礼、财物等数额与实际不符,但其未具体说明,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据。对媒人陈福德的证言,根据当地习俗,应酌情认定。

综上所述,王某某提出由曾某、曾某某返还其所送彩礼等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彩礼等应酌情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

一、曾某、曾某某酌情返还王某某彩礼等折合人民币7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执行完毕;

二、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归曾某某所有;

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99元,由王某某负担209元,曾某、曾某某负担490元。

律师说法

一、谁有权主张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案件的当事人为给付、收受彩礼的当事人,既包括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双方的近亲属。因王某某系李某某的母亲,是彩礼的给付方,其有权主张彩礼的返还,故王某某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三、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案例中关于返还彩礼的问题,经审查,李某某、曾某某双方于2016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16日曾某某就返回娘家分居生活,同年7月27日李某某起诉离婚,因曾某某终止妊娠未满六个月致李某某撤诉,后双方一直分居。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王某某为支付彩礼,向他人借款数额较大,致其生活困难,故其主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彩礼项目及数额的认定?

关于彩礼的数额,经审查,王某某给付彩礼钱86000元,给付见面礼及用于购置衣服等物品现金12600元,现金总计98600元,金项链一条5076.76元,买金戒指一枚2922.48元,以上彩礼物品有媒人陈福德的证言及票据可以证实。一审酌情返还740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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