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蒋某于生前订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载明生前的二套房子分别由儿子和现任妻子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按国家规定发放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以及留下的银行存折,由现任妻子所有。现因该自书遗嘱处分了不属于遗产的丧葬费及抚恤金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自书遗嘱无效,该自书遗嘱中被继承人处分了不属于遗产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应属于无效遗嘱。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自书遗嘱有效,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本人书写双方均无异议,遗嘱中所涉及的房屋均已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处理完毕,该遗嘱字迹清晰、内容明确、表达顺畅,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儿子虽然不认可该自书遗嘱,但也无法证明该遗嘱非蒋某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其中被继承人丧葬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的费用,系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并不属于遗产范围,该笔钱款应由蒋某的家属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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