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份,李某与司某协商购买牵引车及挂车事宜。2020年07月13日,李某通过司某从河南东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买东风牌半挂牵引车一辆;2020年5月至8月,李某通过司某购买两辆挂车,以便配合牵引车搞运输。李某购买牵引车及挂车通过司某代办手续挂靠在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涉案车辆的运营全都由司某负责。2021年1月份,李某得知自己购买的挂车及牵引车不再由司某运营,而是由刘某负责运营,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称涉案车辆被司某转卖给刘某。涉案牵引车的贷款人是李某,李某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但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处留存的挂靠协议却显示涉案车辆由刘某挂靠,涉案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及管理人变成了刘某。司某转让车辆的行为未经过实际所有人的同意,造成李某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于是,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财产损失共计四十余万元。
本案经过一审审理,最终法院判令各被告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出具后,被告对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结束后,上诉人撤回了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分析:由于运营的需要,一般情况下牵引车与挂车会挂靠到挂靠公司名下,由此导致自己购买了牵引车及挂车,但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上显示的车辆所有人是挂靠公司,一旦车辆发生所有权、事故等纠纷,如何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大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挂靠协议,对,挂靠协议是证明自己是实际所有人的有效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挂靠协议认定实际车主的案例很多,但如果我们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李某是实际所有人,司某是挂靠协议中的挂靠人,运输公司是被挂靠人),应该如何让法院相信实际所有人是自己,大家可以仔细思考一下?
下面给大家提几点建议:
首先,不要随意签署授权等书面文件,由于挂靠公司及车管所对于车辆登记、让转等手续审核的并不是非常严格,有可能仅根据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简单的材料就能将车辆变更登记。
其次,车辆购买时,肯定会产生购车款的银行流水,如果是通过贷款购买,车辆首付款及后续的还贷,都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显示出来,通过购车款的支付也可以说明自己是车辆所有人,这些记录一定要保存好。购车过程中肯定会有相应的对接人,自己与对接人的聊天记录亦能证明自己购车的事实。
最后,如果自己将车辆挂靠到挂靠公司,一定要看清挂靠协议中的条款,特别是经常会出现的挂靠几年内不能解除的限制条款,认真看完并修改之后再签字。并且自己要保留一份挂靠协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