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杨某与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便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二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裕兴佳苑房产一套归杨某所有。离婚后,二人考虑到第一次婚姻过于草率,想要重新修复这段感情,于是与2021年初双方复婚。复婚不到半年,两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杨某发现刘某有出轨行为,于是想要再次协议离婚,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平均分割裕兴佳苑的房产,杨某不同意。于是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某与杨某离婚,平均分割裕兴佳苑的房产。
二、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位于裕兴佳苑的房产原系杨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17年二人协议离婚时,已经分割给了杨某,属于杨某的个人财产,此后二人虽然办理了复婚手续,但此房产系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刘某与杨某离婚,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复婚,对于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层面究竟意味着什么?是一次新的婚姻的开始,还是前一次婚姻的延续?
可能有些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例如,这些人会觉得,我们虽然分开了一段时间,但是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孩子还是我们的孩子,房子还是我们的房子,家还是原来的家,和之前并没有区别。
这其中当然有区别,而且区别大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属于人身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种人身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发生变化,但是财产关系就大不一样,原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旦进行了分割,就转化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杨某与刘某第一次离婚时将房产分割给了杨某,该房产成为杨某的个人财产,后续无论杨某再和谁结婚,该房产都是其婚前财产,不会因时间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会因结婚对象是其之前的配偶就不一样。因此二人再次离婚时,刘某想要分割该房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