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典型的“原告变被告”案
本案共有9名被告人(张律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和一个被告单位。9名被告人均系被告单位某石油化工公司(个体)的老板及其亲属,因5名被害人拖欠加油款,判决生效后仍拒不执行,被告人使用了一些过激方法讨债,如将有的被害人扭送法院执行局,有的带到公司、有的将其车辆开走。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且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控方指控主要内容:
1. 关于非法拘禁罪。涉及2名被害人,将被害人一带到公司看管,限制人身自由48小时;将被害人二强行拉至公司,用辱骂、恐吓方式要求还债,在医院和宾馆两次限制人身自由共计12小时以上。
2. 关于寻衅滋事罪。涉及3名被害人,将被害人一的汽车强行开走并出租获利;将被害人二的挖掘机强行拉走并出租获利;将被害人三的汽修厂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抵债,强行占用并出租获利。
3.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司建设加油站时非法占用农用地25亩(被告人对此认罪认罚)。
二、依法辩护,据理力争
针对控方的指控,张律师从事实、证据和法律角度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主要观点:
1.关于非法拘禁罪
对被害人一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一,被告人找到被害人后立即电话联系法院,是法院执行局带被害人到法院并准备拘留,被害人主动提出愿到被告人公司,与被告人协商还款事宜。其二,当时(案发时间是几年前)被害人在法院和公安局均称没有威胁、辱骂等,其侄子也证明没有殴打、辱骂。其三,被害人有手机,并未报警和呼救,说明不存在非法拘禁行为。
对被害人二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一,在医院门口控制被害人的原因是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而且逃匿,被告人找到后当天交给执行局,执行局立即将其拘留,所以不存在非法拘禁行为。限制自由的目的是交给执行局,虽然时间长达8小时,但路途时间和到达法院后等待办理拘留手续的时间不应计算在限制自由的时间内,在被告人办公室停留两三个小时是等待法院下午上班。其二,辱骂、恐吓不存在,且只有被害人一人陈述,属于孤证。其三,在宾馆限制被害人自由一事也不存在,带去公司的目的是协商偿还债务问题,没有谈成,便让他们离开公司。其四,被害人有手机,没有报警和呼救。
2.关于寻衅滋事罪
首先,指控事实并不完全真实;其次,即使事实存在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这些行为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事实角度讲。将被害人一的汽车开走的原因是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曾书面承诺到期不还用车抵债;而且开车时其并未阻拦,只有司机阻拦。将被害人二的挖掘机开走的原因是有法院《民事调解书》和被害人履行调解书的《承诺书》,承诺还不上钱用挖掘机押债,到期未还,所以被告人拉走了挖掘机。跟被害人三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控方称存在威胁、恐吓的情况证据不足。
从法律角度讲。首先,不符合客体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并非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本案所涉及的被害人均为特定人员,而且是债务人,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老赖”。
其次,不符合主观要件,该罪是从过去的“流氓罪”分解而来,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而本案指控的事实没有一起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填补精神空虚而无事生非。尤其是该《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3.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只论述了应当从宽处罚。
4.关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两高两部”2019年4月《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条明确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张雁峰律师针对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特征,对本案不构成恶势力进行了充分论证。主要理由:
其一,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特征。“为非作恶”不仅指行为性质具有不法性,同时也要求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带有不法性。而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全都是催讨到期债权,是合法正当的。而且,也不构成“欺压百姓”。这里的“百姓”指的是不特定对象,即无辜群众。由于本案的5名所谓被害人都是被告人的债务人、“老赖”,属于特定对象,并非不特定的无辜群众。此外,《意见》第5条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且不说本案并不全都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指控的罪名全都是为了经济利益。
其二,不存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危害性特征。因为本案的所谓被害人只有5个人,而且都是被告人的债务人;被告人行为手段一般,规模较小,没有人身损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没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因被害人都是债务人而非无辜群众,故对人民群众安全感也没有任何影响。
其三,不具备组织特征。首先,被指控涉恶的7名被告人均为公司股东及股东亲属,债务人拖欠货款影响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被告人索要债务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为了违法犯罪而纠集在一起。
三、调取证据,促成和解
张雁峰律师除了深入研究卷宗之外,还调取了不少证据,这些证据虽然没有被法院全部采信,但在量刑问题上应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张律师还给家属做工作,促成了跟大部分被害人的刑事和解。
四、结语
法院认为,三个罪名均成立,因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告人的行为系因索取合法债务而为,所以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被告人为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引发,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对法院的判决,律师并不完全认可,但家属还是能够接受的,尤其是“恶势力”帽子的摘掉意义非凡,因为据称如果构成恶势力会到离家乡很远的外地监狱服刑,当事人已经60多岁,禁不起折腾。该案因不构成涉恶,而且减掉了四年半,判决生效后几个月当事人就刑满释放了。